(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平湖某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热处理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平湖热处理公司的热处理车间丙烷仓库内存放有12瓶丙烷气瓶,丙烷仓库内设置的一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源线被拔出,导致丙烷气体浓度无法被监测。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平湖热处理公司立即恢复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25年5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平湖热处理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平湖热处理公司丙烷仓库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通电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5月21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热处理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安全报警设备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与生命等价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平湖热处理公司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用“不得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五个动词织就了一张零容忍的网,目的就是把任何人为导致监测失灵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逾期未改罚款上限为二十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再各背一至二万元罚款,一旦酿成事故,停产停业整顿乃至刑事责任“双罚”将接踵而至。
聚焦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一关键设备,其作为预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核心防线,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全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容不得丝毫马虎。以GB12358-2024《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为例,该标准对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都作出了细致规定:在报警阈值设定上,需根据不同气体的爆炸极限,设定一级报警(预警)和二级报警(紧急)两个层级,确保在气体浓度达到危险值前发出有效预警;在维护要求上,明确规定设备需定期进行校准、检测,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校准一次,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这些看似繁琐的规定,实则是无数安全事故教训总结出的“保命准则”。只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才能让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始终处于有效运行状态,在气体泄漏的第一时间触发预警,为现场人员疏散、应急处置争取时间,避免小火苗演变成吞噬一切的大火、爆炸。
上一篇:博物馆陪你过一个文化暑假
下一篇:捐赠AED筑牢校园“生命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