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民生需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系统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为“强富美高”新宿迁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聚焦立法能力建设,以“四个坚持”为主线,持续提升立法工作水平。
坚持制度先行。制定出台《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构建“1+N”立法制度体系;创新建立“小快灵”立法机制,出台《“小快灵”立法办法》;完善协同立法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协同起草与修改办法》,推动形成立法工作合力。
坚持质效并重。立足“小切口、有特色”,先后制定《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等26部地方性法规,修改法规6部,其中7部为全国或全省首创,提供了可复制的“宿迁经验”。
坚持开门立法。以“家站点”为载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19个,建立立法专家库72人;开展“立法直通车”活动,累计征集意见建议5600余条,采纳吸收1100余条;创新代表参与立法机制,组织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等活动200余次。
坚持立行并举。出台《关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单位进校园进社区入执法入监察入司法的决定》以及相关实施细则,构建“人大主导、部门主责”的地方立法实施推进格局;创新立法后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指导相关实施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制度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修订完善工作;推动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宣传60余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