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胡 斌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通报了7月中下旬对天津、内蒙古等8个省(区、市)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暗访情况,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安全生产和市场秩序问题,如经营场所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或配备不足、安全通道封堵锁闭、景区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等。 暑期是旅游高峰期,也是旅游安全事故的高发期。8月6日,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夏塔景区吊桥桥索断裂,造成5人死亡、24人受伤。8月12日,辽宁抚顺红河峡谷漂流景区发生大巴侧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文化和旅游部的暗访情况及发生的事故悲剧都警示我们:旅游安全不仅关乎游客的生命财产,还关乎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复杂的旅游安全风险形势,运动式检查和整治往往治标不治本,只有从法治维度出发,向制度化、常态化防控转型,坚持协同发力、长效治理,才能真正筑牢旅游安全防线。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着手。 进一步细化规范要求,明确旅游经营者应执行的安全标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也设“旅游安全”专章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但这些要求都较为宏观,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尤其是高风险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标准体系方面还存在诸多空白,导致部分旅游项目安全“无规可依”。因此,笔者认为,要积极发挥“软法”的规制作用,加快出台旅游安全相关标准和工作指南,细化经营资质、设备维护、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探索旅游安全认证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推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优化联合执法,压实有关部门旅游安全监管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格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要求转化为安全保障的关键。部分地区旅游安全事故频发,与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一方面,旅游安全涉及饮食、消防、治安等多个领域,监管责任分属多个部门,统筹协调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旅游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不少部门存在执法监管“走过场”、整改跟进不力等问题。对此,建议优化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执法精准度,重点完善涉水、空中、山地等高危项目的执法流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旅游经营者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实施行政处罚。 进一步深化司法引导,守住旅游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高效的司法是保障旅游安全的重要力量。目前,司法介入旅游安全多以个案纠纷处理为主,未充分发挥司法的警示、震慑和指引作用。为此,应健全旅游安全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调解等方式持续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严格依照民法典、旅游法等法律规定审理旅游安全案件,适时发布典型判例明确责任边界与赔偿标准,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旅游安全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手段及时介入涉及公共利益的旅游安全问题,推动旅游经营者和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责任。 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形成共建共治的旅游安全格局。实践证明,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安全意识淡薄。前者主要表现为设施维护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应急预案长期束之高阁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在未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游览未开发的区域等。因此,笔者建议,持续扩大旅游安全知识的普及范围,通过发放文化和旅游部编制的《旅游安全实务手册》、发布旅游安全短视频等方式,培养旅游经营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从业信条,引导游客树立“自己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同时,通过建立健全举报奖励、信用监管等制度,动员全社会对旅游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违规经营者实施行业信用惩戒。 (作者系浙大城市学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省法学会文化和旅游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下一篇:“菌香”四溢促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