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聚烯烃人)
就在8月6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等十部门联合公布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5年本)》。根据2025年本,禁止类项目有35条,限(控)制类有18条,淘汰类有16条,鼓励类有24条。公众号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第一类:禁止类
1.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2.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
3.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的危险化学品产能项目(落后产能项目清单以国家和省发布的权威目录为准)。
19.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3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化工园区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34.严禁在化工园区内建设不符合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35.对高(A级)或较高(B级)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注:①禁止类所列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类:限(控)制类
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13.《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所列化学品的项目。
17.对于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色”、“橙色”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限期整改提升,限制新建、扩建项目,纳入重点防控和监管范围(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注:①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类:淘汰类
7.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注:①淘汰类需立即淘汰或限期(证照到期前)淘汰。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类:鼓励类
2.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过氧化氢氧化氯丙烯法环氧氯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己烷二甲醇(CHDM)、5万吨/年及以上丁二烯法己二腈、己二胺、降冰片烯生产。
4.高碳α烯烃共聚茂金属聚乙烯、COC/COP环烯烃聚合物等高端聚烯烃的开发、生产。
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含电子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1.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有机氟硅、聚氨酯、聚酰胺等材料品种规格,加快发展高端聚烯烃、电子化学品、工业特种气体、高性能橡塑材料、高性能纤维、生物基材料、专用润滑油脂等产品。
12.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按照生态优先、以水定产、总量控制、集聚发展的要求,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
13.烯烃原料轻质化、优化芳烃原料结构,提高碳五、碳九等副产资源利用水平。
14.加快煤制化学品向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延伸,煤制油气向特种燃料、高端化学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发展,煤制乙二醇着重提升质量控制水平。
16.化工微反应技术研发与应用。
17.安全仪表系统和过程控制系统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18.对在化工园区、城镇人口密集区之外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安全条件、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且对市、县经济民生有重大贡献和对地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引导、支撑地位的,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全环保条件评估,鼓励其实施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
21.支持船舶制造、钢铁、电子信息、锂电池材料、循环经济等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配套建设自身生产所需工业气体生产项目,配套项目产品仅为本企业使用。
22.为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配套,生产环节涉化工艺的电子专用材料(3985)、化学药品原料药(271)、食品及饲料添加剂(1495)、合成纤维(282)、生物基材料(283)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非化工类别企业和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经市(州)、直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可在产业链下游企业所在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布局建设、集聚发展。
23.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采用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管理,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并原则上采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微反应生产工艺。鼓励采用全密闭连续自动生产装置替代开放或半封闭式间歇生产装置。
24.鼓励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高危工艺企业应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
注:①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目录链接:
https://yjt.hubei.gov.cn/fbjd/tzgg/ywh/202508/t20250813_5745443.shtml
素材来源 |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