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接收并转出违法犯罪资金的方式获利,这是违法的。近日,经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8月,陈某、张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王某(在逃),他们商议通过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接收并转出违法犯罪资金的方式获利,在王某的指使下,陈某、张某各自提供两张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转入资金共20余万元,后通过转账、兑换虚拟货币的方式将钱款支付给他人,从中获利1.8万余元。11月2日,陈某被抓获归案。11月5日,张某由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经查,陈某、张某的银行卡里转入的款项系被诈骗资金。2025年2月8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当时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赚‘快钱’,陈某是我朋友,我想通过帮忙给他留个好印象,让他以后在资金方面帮助我,没想到犯罪了。”在接受讯问时,张某交代说。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而陈某却未如实供述,办案中检察官多次对其释法说理,陈某仍拒不认罪。
3月4日,秭归县检察院以陈某、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等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公诉人再次对陈某进行法庭教育,陈某最终认罪悔罪,并预缴了罚金,公诉人也当庭调整量刑建议。随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蒋长顺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