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渤海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马言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经调查,马言琨在渤海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向建议的行为。同时,他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此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马言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山东证监局提醒马言琨应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合规展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若马言琨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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