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消费者张女士花费50余万元买产品做健康服务,服务未做完要求退还相关款项,公司则以“卖产品赠服务”为由拒绝。记者昨天从延庆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39918元。
3年前,张女士与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签订《顾客产品购买协议》,约定以580元购买一套足腿经络,并在该店内以会员价接受相关服务,次数为12次。去年,双方又签订18份《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女士陆续购买肝肾同源、局部淋巴等项目产品,总价50余万元。其间,健康管理公司赠送张女士各项服务十余次。
之后,张女士决定不再要求该公司提供服务,并提出按照会员价计算已消费服务项目,要求公司退还剩余款项。
健康管理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为张女士提供的服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应退还张女士款项。如果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张女士已消费服务项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购买项目产品,目的在于由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故双方为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因张女士明确表示并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故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39918元,同时驳回了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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