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8 证券简称:新炬网络 公告编号:2025-037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6月2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2025年6月24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162,716,379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475,366股后的应参与分配股份160,241,013股为基数,向应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含税)。如在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应参与分配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规定,公司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即2025年7月15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提交日(即2025年8月6日),以及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申请之日(即2025年7月31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日(即2025年8月12日),期间如发生或实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包括股份回购、股份注销、股权再融资、限售股解禁上市、股份性质变更、股权激励股份的登记、可转债开始转股等,需重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重新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日是指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截至2025年7月15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475,366股。
为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正常实施,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即2025年7月15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日(即2025年8月12日),公司股本总额162,716,379股及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2,475,366股不发生变动。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62,716,379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475,366股后的应参与分配股份160,241,013股为基数,向应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含税),以此计算预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3,615.20元。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0,241,013×0.015)÷162,716,379≈0.015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60,241,013×0)÷162,716,379=0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15)÷(1+0)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孙正暘、孙正晗、上海僧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朱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908588
特此公告。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