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17.17亿元!合计343.8MW!云南核准批复6个风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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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6: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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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风电头条)

风电头条获悉,云南省发改委8月4日发布6个风电项目的核准信息。6个项目合计规模343.8MW,需要风机合计56台,累计总投资17.17亿元。涉及华电、中广核、华能等多家业主单位。

红河州个旧市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红河州个旧市,项目总装机容量10.5万千瓦,主要建设19台风电机组。项目总投资55871.71万元,项目单位为华电个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华宁县,项目总装机容量6.875万千瓦,主要建设11台风电机组。项目总投资29903.03万元,项目单位为中广核玉溪华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玉溪市新平县哈科迪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新平县,项目总装机容量5.04万千瓦,主要建设9台风电机组。项目总投资27122.93万元,项目单位为新平凌沄新能源有限公司。

大理州祥云县白鹤厂风电场(二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理州祥云县,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主要建设8台风电机组。项目总投资21606.41万元,项目单位为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大理州祥云县野猫山风电场(二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理州祥云县,项目总装机容量1.34万千瓦,主要建设2台风电机组。项目总投资6573.96万元,项目单位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大理州云龙县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理州云龙县,项目总装机容量5.625万千瓦,主要建设7台风电机组。项目总投资30640.57万元,项目单位为华云(云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原文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个旧市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5〕657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红发改基础〔2025〕157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3〕322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10-530000-04-01-751830),项目单位为华电个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红河州个旧市。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10.5万千瓦,主要建设19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55871.7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6761.5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500007号)、《红河州能源局关于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的审查意见》、《中共个旧市委政法委员会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回执单》(个稳评〔2024〕5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华电个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莲花山风电场扩建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华电个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5〕658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起则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玉发改请〔2025〕41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起则风电场扩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3〕332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起则风电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2-530000-04-05-723012),项目单位为中广核玉溪华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华宁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6.875万千瓦,主要建设11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29903.0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970.9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500009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起则风电场扩建项目核准报件预审的意见》、《华宁县委政法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备案书》(2024-03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中广核玉溪华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起则风电场扩建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中广核玉溪华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新平县哈科迪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5〕654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哈科迪梁子风电场(二期)核准的请示》(玉发改请〔2025〕66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哈科迪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新能〔2024〕220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哈科迪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502-530000-04-01-286251),项目单位为新平凌沄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新平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5.04万千瓦,主要建设9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27122.9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424.58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500014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科迪梁子风电场(二期)核准报件预审的意见》、《新平县委政法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备案书》(新政法稳〔2025〕7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新平凌沄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哈科迪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新平凌沄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州祥云县白鹤厂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5〕656号

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核准大理州祥云县白鹤厂风电场(二期)项目的请示》(大发改基础〔2025〕155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白鹤厂风电场(二期)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4〕74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白鹤厂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411-530000-04-01-349100)。项目单位为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理州祥云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主要建设8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21606.4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321.2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500010号)、《大理州能源局关于白鹤厂风电场(二期)项目审核意见的函》、《中共祥云县委政法委员会祥云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祥稳评〔2025〕6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白鹤厂风电场(二期)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州祥云县野猫山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5〕655号

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核准大理州祥云县野猫山风电场(二期)项目的请示》(大发改基础〔2025〕156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野猫山风电场(二期)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4〕74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野猫山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411-530000-04-01-932408)。项目单位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理州祥云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1.34万千瓦,主要建设2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6573.9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31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500011号)、《大理州能源局关于野猫山风电场(二期)项目审核意见的函》、《中共祥云县委政法委员会祥云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祥稳评〔2025〕7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野猫山风电场(二期)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华能澜沧江(祥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州云龙县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5〕653号

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核准大理州云龙县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的请示》(大发改基础〔2025〕157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4〕74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风电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412-530000-04-01-817029)。项目单位为华云(云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理州云龙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5.625万千瓦,主要建设7台风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30640.5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6128.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达到入库条件后,要严格落实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纳统。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请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500015号)、《大理州能源局关于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审核意见的函》、《中共云龙县委政法委员会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登记回执》(龙稳风评备〔2025〕4号)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华云(云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漕涧梁子风电场(二期)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华云(云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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