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引领西藏各项事业长足发展
8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发布会上,《法治日报》记者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有哪些具体实践”这一问题向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嘎玛泽登提问。
嘎玛泽登表示,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充分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地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实现真正从“翻身作主”到“当家作主”的深刻转变。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引领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长足发展,西藏已成为祖国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成功范例之一。
嘎玛泽登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一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西藏成立至今,历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政府主席均为藏族公民。当前,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28名代表,藏族和其他民族代表共有280人,占到65.42%。
二是依法行使变通执行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截至2024年底,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实施171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其中现行有效136件、废止35件。
三是依法保障语言文字平等使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法规,西藏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下达普发性文件、发布公告的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藏语言文字。
四是依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西藏在山南、林芝、昌都3个市共设立了9个民族自治乡,其中门巴族乡5个、珞巴族乡3个、纳西族乡1个,切实保障了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