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市监罚〔202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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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21:16:46

(景)市监罚〔202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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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29日

  •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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