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市现场)
8月5日,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签署了一份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是朱某自愿申请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补助,如果将来补缴社保应当将补助退回。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保安公司主张,入职当日就提出要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是朱某为了每月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而朱某则主张,声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条款,要求他签署的,他认为公司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侵犯了他的法定权利,是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各执一词,但这份声明的内容已违反我国法律关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因保安公司没有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肖杰律师向都市现场记者表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的规则。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协议、以补助等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该司法解释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也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
劳动者要注意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断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补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