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给河道添“堵”,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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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2:47:06

转自:扬子晚报

今年5月初,太仓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线索移交,发现辖区内某建筑工程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沙溪镇执安办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太仓市水政监察大队、沙溪镇水利部门赴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经现场勘验发现,该建筑工地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筑坝,阻断了6条河道。执法人员当即向该工地责任方出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拆除妨碍行洪建筑物(构建物)。5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立案并处行政处罚。5月底被阻断的6条河道基本恢复原状,河水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一旦河道堵塞,势必增加洪水泛滥的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都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造成安全隐患。

通讯员 周超逸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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