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及时换证,驾驶人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该赔吗?宾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肇事驾驶员与伤者均有过错
事发当天,小明(化名)驾驶小型轿车碰撞了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小美(化名),造成小美受伤住院及车辆损坏。交警调查发现,小明不仅超速行驶,其机动车驾驶证也已超过有效期一年,而伤者小美于夜间横过机动车道,遇到车辆临近时折返,两人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相当。因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和小美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明驾驶的车辆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内,但因其驾驶证逾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事后,小美将该保险公司及小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事故损失238465.33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小明的驾驶证逾期,事发时无资质驾驶车辆的行为应视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上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小美的损失应直接向侵权人小明主张,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仅承担垫付责任且有追偿权。
驾驶证逾期不等于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事故发生时确实存在逾期未换证的行为及事实,但该事实并不属于“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驾驶证超出有效期与未取得驾驶证有本质区别,虽均为违法行为,但性质不同。
小明逾期未办理换证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并不等同于驾驶证无效或完全丧失合法驾驶资格,而仅系驾驶资格受限,属于“注销可恢复”情形。该案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亦未认定小明属于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注销,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不能作扩大解释,且小明已于事故发生后恢复了驾驶资格,并申领了新的驾驶证,新证载明的有效期涵盖了事故发生时间。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仅承担垫付责任且有追偿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该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责任,该案中小美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的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小美自负50%为宜;该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小明赔偿。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小美事故损失189173.1元,同时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潘燕芳 实习生孔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