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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8月4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罗帆 李思曼 刘美莹)长沙钟女士花2500元买回宠物犬,第二天就出现咳嗽、拉稀等症状,两个月花了6000余元治疗费,最终也没能保住狗命。索赔无果后,钟女士将该宠物店起诉至法院。8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怀疑买到“星期狗”,消费者起诉宠物店
2024年8月31日,钟女士在某宠物店花费2500元购买了一只西高地宠物狗。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宠物购买协议》,约定除耳聋、眼瞎、先天性残疾等特殊原因外,宠物售出后概不退换。
次日,这只宠物狗便出现了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钟女士立即联系宠物店售后人员,在对方指导下购药为爱犬治疗,可病情未见好转。
9月19日,她带宠物狗前往专业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测确诊感染犬瘟热病毒。虽经全力救治,该犬仍于同年10月29日不幸死亡。在此期间,钟女士累计支付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6284元。
刚买回家的宠物狗就患病,钟女士怀疑其购买的是“星期狗”,遂找到宠物店协商赔偿。协商未果后,钟女士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宠物店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宠物店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女士按《购买协议》支付货款,与宠物店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宠物店应按约定交付符合宠物行业质量要求的宠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法规,宠物店向钟女士出售宠物狗,未证明其已履行检疫义务,售出第二日宠物狗就出现拉稀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确认感染犬瘟热病毒,应认定某宠物店出售给钟女士的宠物狗存在瑕疵。
虽然双方约定宠物售出后无特殊原因不退不换、店外检测一天内显示异常可换同等宠物。但犬瘟等传染病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一天质保期明显不足。因此,该约定系格式条款,排除了钟女士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宠物店的义务,应属无效条款,不得作为宠物店的免责依据,宠物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宠物店向钟女士返还货款2500元并赔偿医药费6284元,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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