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张女士(化名)因病离世留下110余万元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她的多位亲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法院判定110余万元归亲戚,房产则收归国有。无独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后留下430万元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最后法院判定分给老人堂弟130万元,其余遗产也收归国有。
如果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到底该归谁?能不能尽可能由旁系亲属继承?为何房产会收归国有?近期,相关话题引发网友热议。
情形1
亲戚共同继承部分遗产
张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险、房产在内的数百万元遗产。由于张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设立遗嘱,遗产的归属就成了难题。
张女士的多位亲戚对簿公堂,要求分割她的全部遗产,他们都认为自己具有继承权,而且在张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等,尽到了扶养义务,应该分得遗产。
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走访了张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张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工作人员告诉法官,实在有困难时,张女士的一位亲戚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张女士去看病时,经常是她这位亲戚开车送她去医院,而且在张女士去世前的病历中,也有这位亲戚作为近亲属的签名。
最终,法院根据多名亲戚各自对张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判决110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帮扶较多的那位亲戚继承20%份额,其他人分别继承10%。房产收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平时走亲戚不能视为对张女士的扶养行为,需要看亲戚具体对张女士的生活做过什么样的贡献,是否属于“扶养”行为,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参与到遗产的分配当中。最终,根据各亲戚的扶养时间长短、付出多少等因素,法院酌情裁定遗产分配份额。
那为什么现金可以分配,房产却收归国有呢?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中旁系亲属扶养人已经获得了对等遗产继承份额,因此无权再分得房产。”法官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据这一条和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把房子收归国家所有。
解读
民政部门“兜底”遗产管理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郭丽娜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无人承受的遗产收归国有的,将用于公益事业,为社会困难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提供支持。
“遗产与其收归国有,为何不能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把其他亲戚纳入其中?”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旁系亲属相对来说比较庞杂,如果纳入法定继承范围,会令继承变得无序。”而且,如果扩大继承人范围,可能造成旁系亲属对被继承人未履行任何义务却享有财产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数额与扶养义务一致
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旁系亲属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同时,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郭丽娜表示,被继承人无第一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又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但其他亲属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照顾和扶养,这些亲属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份额,并且,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与扶养义务相一致。“通俗一点说,如果旁系亲属可以证明对过世老人有扶养恩情,那么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郭丽娜说。
据介绍,区别于继承制度较强的身份性特征,遗产酌给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对自愿进行扶养行为者赋予权利,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为依据,酌情判定由该扶养人继承的遗产数额,旨在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起到积极正面的指引作用。
情形2
单位要求分遗产被驳回
王老先生是北京某单位退休职工,生前没有子女,父母兄弟也均已离世。因常年患有精神疾病且无人监护,经与派出所、居委会协商沟通,单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一直派专人照料他的生活和就医,并帮助其支付、垫付了大量医疗费、生活费。
后王老先生去世,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法定继承人也均已先于其本人离世,财产无人继承。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认定王老先生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名下银行存款作为无主财产补偿给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对被继承人在其生前给予生活上照料帮助的,法院在处理遗产时可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但前提是遗产无人继承。
为证明其主张,单位提交了其为王老先生支付医疗、生活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但未提交王老先生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据,即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老先生生前无子女、父母兄弟等近亲属均已离世的事实。
因此,法院对单位要求确认王老先生去世后所遗留财产为无主财产并获得相应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
认定无主财产需核实后公告
很多老人由于失去了亲人,年老时都是由单位或社会机构扶养直至去世的,如果老人没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单位该如何获得补偿呢?
郭丽娜指出,单位应先确认遗产确为无主财产。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此时,尽到了扶养义务的单位可以向遗产管理人提出补偿要求。
如果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政部门处置遗产有难点
“目前,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节。”刘铭指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的遗产管理人,处理一些简单问题还可以,处理复杂问题就有难度:如被继承人涉及税务、债务、知识产权、海外资产等多项财产问题。
此外,当有扶养人提出应分得财产时,民政部门能否直接裁量,如需查询相关证据、财产,该走什么程序,民政部门依法把遗产用于公益事业是否要建立专有账户、房产如何处置、如何监管资金流向……“这些问题都应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量化。”刘铭说。
出庭应诉的民政部门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由于缺乏专业团队,民政部门在查明相关利害人身份、核实财产真实性等方面都存在困难。
郭丽娜呼吁,应进一步细化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配套举措。此外,民政部门还可借助第三方力量履职。
建议
增设“遗产管理师”职业
全国政协委员李学梅建议将“遗产管理师”认定为新职业,并在去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相关提案。
李学梅提出,应明确“遗产管理师”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还可成立行业协会,建立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明确行业准入的知识条件、经验条件、品行条件,规范资格认证、培训与教育、职业规范、服务流程、质量标准、监督与评估等。
遗产管理师应发挥职业优势,解决遗产管理中的难点、痛点问题,为广大家庭和老年人提供专业遗产规划和管理服务,减少继承人的麻烦,使继承人可以迅速便捷地获得财产,同时解除广大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李学梅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尽快将“遗产管理师”作为新职业纳入职业分类大典,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提醒
提前订立遗嘱更重要
根据中华遗嘱库官网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2023年我国60至70岁老年人群订立遗嘱的比例为60.07%,71至80岁为29.30%,81至90岁为10.45% ,91岁 以 上 比 例 为0.18%。整体而言,我国一些老年人遗嘱意识较为薄弱,既未订立遗嘱或遗嘱订立不规范,又无遗赠扶养协议,在其身后财产处理上易引发纠纷。
“提前订立遗嘱不仅能明确财产分配方式,还能有效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社会成本。”据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介绍,中华遗嘱库推出了遗产管理人公益服务,市民在订立遗嘱时可享受免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服务。
刘铭也建议,政府、社区等单位,应加大普法宣传,让人们形成“遗嘱是实用工具”这一共识,特别是基层机构,应该主动上门摸清老人情况,协助其订立有效遗嘱。本报记者 高健 文 宋溪 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