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9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总额: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由41,704,781.20元(含税)调整为41,704,919.60元(含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拟转增股本数量由41,704,781股调整为41,704,9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调整为145,967,219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本次调整原因:自2025年4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鹿山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由2025年3月31日的104,261,953股增加至104,262,299股,增加了346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现金红利分配比例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总额、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0股。
以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总股本104,623,153股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361,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1,704,781.20元,公司未进行中期分红,亦未进行现金股份回购,本年度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46.25%;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股,合计转增41,704,781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正处于转股期及拟回购注销361,200股限制性股票,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和转增总额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最终确定。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红利分配比例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红利分配总额和转增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以及于2025年6月12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公司拟回购注销的361,200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2024年度利润分配,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注销手续。因此,公司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均享有利润分配权。
根据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时“鹿山转债”停止转股暨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25 年8月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8月7日)期间,“鹿山转债”停止转股。截至2025年7月31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104,262,299股,“鹿山转债”转股致使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由2025年3月31日的104,261,953股增加至104,262,299股,增加了346股。
综上,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将以 2025 年 7 月 31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 104,262,299 股为股本基数。
三、调整后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公司按照维持每股现金红利分配比例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总额、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以总股本104,262,2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1,704,919.6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股,合计转增41,704,9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45,967,219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0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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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11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4,262,29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704,919.60元,转增41,704,920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145,967,219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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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汪加胜、韩丽娜、广州市鹿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舫成、广州穗开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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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45,967,219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12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107339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1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及实施2024年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鹿山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及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调整前转股价格:22.9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6.05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日期:2025年8月8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号),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524,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5,24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4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8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27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鹿山转债”,债券代码“11366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鹿山转债”自2023年10月9日(原定开始转股日期2023年9月30日为非交易日,因此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9年3月26日,初始转股价格为59.08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1、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自2023年6月6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58.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鹿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因触发“鹿山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鹿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鹿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鹿山转债”转股价格由58.68元/股修正为22.9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鹿山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3、因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自2024年9月10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22.9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调整“鹿山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61,200股,回购价格为32.96元/股,回购资金总额11,905,152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上述事项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减少361,200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361,200元。
(二)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股,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综上所述,因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及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需对“鹿山转债”的转股价格做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四、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依据,公司本次调整“鹿山转债”转股价格适用的调整公式为:
P1=(P0-D+A×k)/(1+n+k);
其中,P0=22.93元/股;D=0.4元;n=0.4;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A=32.96元/股;k=-361,200/104,623,499≈-0.3452%,其中361,200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数,104,623,499为公司回购注销实施前公司的总股本。
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22.93-0.4+32.96*(-0.3452%)]/(1+0.4-0.3452%)≈16.05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调整后的“鹿山转债”转股价格将由22.93元/股调整为16.0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8月8日起生效。“鹿山转债”自2025年8月1日停止转股,2025年8月8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