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长安街知事
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王某某破坏军婚案:
2024年3月,现役军人黎某某(男)与程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在明知程某某已经结婚且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程某某在租住地保持同居关系。2024年5月,程某某在王某某陪同下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遂离开租住地,但二人仍在微信保持暧昧联系。程某某因担心被丈夫黎某某发现而选择终止妊娠。
黎某某发现程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暧昧聊天记录后报案。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程某某系现役军人配偶而仍与之同居并致其怀孕,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本案系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典型案例。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舍小家,为大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关系。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不仅严重伤害军人的感情,更有可能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故法律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刑法明确将破坏军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其刑罚,维护了军人的情感利益,体现了对军人婚姻权益的特殊保护。
8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对杜某某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结果:
现役军人王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在王某服役期间,徐某出轨杜某某,并在杜某某家中留宿,在此期间,杜某某得知徐某的丈夫为现役军人。不久后,杜某某与徐某同居生活,直至案发。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徐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的同居时间、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