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艺)近日,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新规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
《责任制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7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具体来看,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等4项职责。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财政支持投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等6项职责。
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督促落实目标任务、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监督考核、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等6项职责。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督促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其他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该负责同志表示,《责任制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充分衔接,形成责任闭环,是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有效举措。
此前,国家层面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也将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作为重点任务。
“建设美丽中国,涉及的领域更宽、行业更多,触及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需要构建层次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在该负责同志看来,出台《责任制规定》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集体职责和岗位职责,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对于监督追责机制,《责任制规定》也有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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