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栏目将继续为大家讲解家族信托“风险隔离”的例外。本期聚焦第二则典型案例——若所涉产品为家族信托且财产来源为所追缴的违法所得,尽管法院直接扣划的操作程序遭受质疑,但确存在法院认定信托无效并强制执行的依据。随小睿一起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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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3年起,路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累计收取费用约1533万元。法院判决其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含已冻结资金及孳息)。此前,路某于2016年设立含6名受益人的家族信托,法院为追缴其违法所得,对该信托强制执行,路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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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涉案信托主要基于三点:
1.信托资金合法性无法证明。路某2021年3月至8月(其违法犯罪期间)向信托公司汇款1109万元,即便部分资金源于理财,其本金亦涉嫌违法所得,路某未能举证证明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为合法所得。
2.涉案信托违反《信托法》。根据该法第7条,信托财产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第11条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本案中,路某以涉嫌非法的资金设立信托,符合第17条可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强制执行。
3.追缴违法所得的特殊性。追缴包括原物与价值追缴:当违法所得下落无法查明时,可执行同等价值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即使信托财产中含其部分合法财产,路某未举证违法所得具体下落,法院按同等价值执行其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从来不是违法资金的“避风港”。正如本案所揭示的——当信托财产的源头沾染违法性,家族信托将被“击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