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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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
吴景丽进一步解释,《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确立此规则主要考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从长远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吴景丽说,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