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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伟海精英)
五年纠纷!券商讨薪艰难
因
一纸后续被法院判决违规的开除决定,有着保代履历的林先生,与某券商之间的诉讼纠纷,持续了五年之久。而终审落槌的余音,让行家深为唏嘘。
中信保代的新选择
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三中院)的终审判决,宣告当事人林某在与某券商的劳动争议纠纷中败诉。而这起案件的源头,始于五年之前。
话说,林某自2010年便在中信证券执业,并于2016年取得保代资质。
或许是为了更好的待遇,他于2018年2月入职某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内核管理委员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5万元。
考虑到其头部投行背景,某券商这一待遇是否优厚,或许值得商榷。
2019年,林某作为上海市虹口区中高层次产业人才,曾获得1.3万元奖励。然而,这也是最后一次。
2020年初,正值新冠期间,林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领导请假在家休息。而在2020年6月10日,某券商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关于林某予以开除的决定》(下称“开除决定”),证据是林某缺席考勤记录22天。
持续五年的诉讼案
如此严厉的处罚,引发了林某不满。
在其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从工资发放到年休假待遇,从经济补偿到人才奖励,每一项权益的争取,都成了林某不得不面对的“硬仗”。中个心酸,谁可知晓?
2023年5月16日生效的(2021)京0105民初339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事项包括:撤销前述“开除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1年2月25日止;某券商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工资393,705.97元(税前)。某券商于2023年5月19日向林某支付税后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某券商未履行相关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3年9月27日出具调查询问书,要求某券商于2023年9月28日派员接受询问。迫于劳动监察部门压力,某券商在2023年9月28日向林某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45,517.24元。
2024年3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向某券商出具京朝人社综执责字[2024]10253号、京朝人社综执责字[2024]1025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某券商于2024年3月8日前改正未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105435元(税前)、未支付林某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1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413.82元(税前)。
4天之后,林某在2024年3月5日收到上述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先胜后败的判决书
2024年,“讨薪”取得阶段性胜利的林某,再度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区法院)。
他提出四项主张,要求某券商支付因迟延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薪酬导致的逾期利息186,189.31元,因迟延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导致的逾期利息5,8252.84元,因迟延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导致的逾期利息42,848.30元,以及2020年和2021年上海市虹口区中高层次产业人才奖励款损失26,000元及逾期利息。
朝阳区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主张“迟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
而对前述人才奖励款项,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其是否产生有赖于企业自主申报、政府审核以及发放标准的确定,并非必然获得的收益。综上,朝阳区法院驳回林某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判决,诉至北京三中院。在这份诉状中,他爆料称,某券商对林某提起另诉,要求返还劳动部门责令支付的2018年至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7,931.06元,甚至怒斥某券商“两面派”。
虽然林某援引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类似案例,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函件》等作为证据,但法院并未采纳其主张。
今年6月,北京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旷日持久的思考
这场历时五年的纠纷,折射出券商从业者在强势机构前的弱势地位。
当事人曾经有过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并且在某券商一度身居要职,依然被违法开除,讨薪多年。
虽然法院早期确认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追回了部分基本权益,但其后的衍生诉求却接连受挫。
高昂的时间成本,只为拿回原就应得的补偿,还需要依赖劳动监察部门多次介入。而券商刻意拖延导致的衍生损失,难以通过劳动争议渠道获得补偿。相关部门为吸引高端人才提供的政策红利,也受制于用人单位的配合申报。
对缺乏专业背景和诉讼经验的券商普通员工,又该如何维护权益,或许是比本案判决更值得深思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