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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7月3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郁芳 蒋艾林)在一家回收公司内被流浪狗咬伤,在公司垫付了疫苗等医疗费用后,伤者认为往返两地需要花费不少时间,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3万元。7月30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顾客被流浪狗咬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涉事公司赔偿345.9元误工费。
顾客回收公司内被流浪狗咬伤
2023年10月9日,家住岳阳的廖某与朋友前往益阳某回收拆解公司购买轮胎,公司场地内突然窜出一条流浪狗,将廖某咬伤。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廖某的朋友报警求助。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廖某前往就近医院接种狂犬疫苗,支付医疗费3213.59元。因狂犬疫苗需分五次接种,廖某后续多次往返医院。
廖某认为,虽然咬伤自己的是流浪狗,但益阳某回收拆解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对场地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管控,导致自己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益阳某回收拆解公司赔偿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1万元。
法院:无论是否饲养,公司都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应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廖某在益阳某回收拆解公司的场所内被狗咬伤,不论该狗是否系该公司直接饲养,该公司对其所管理的场所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廖某受到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廖某注射疫苗期间可照常工作,但综合考虑到廖某的住所地在湘阴县,其先后五次往返益阳市接种疫苗需花费时间,因廖某未能提供证明其收入状况的证据,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标准,酌情认定误工费为345.9元。
廖某伤情不构成伤残,且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需加强营养,对于其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经营场所管理者不能以“非饲养”免责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咬伤廖某的是流浪狗,并非由该公司饲养,但该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对其自有设施、设备的管理,还应当延伸至对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管控,有义务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提供安全的环境。
无论是自有动物还是流浪动物,经营场所管理者均需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责,不能以“非饲养动物”为由免除其安全保障责任,只要损害发生在经营场所范围内,且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