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荔枝锐评)
转自:荔枝锐评
7月24日,武汉大学公众号发布题为“航班上突发!武大医学生出手”的文章,讲述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24级临床医学本科生孙毅杰在一航班上帮忙救助一名呼吸困难、头晕乘客的故事。一些网友称赞其临危不乱,思路清晰,也有一些网友质疑其没有执业资格,操作风险极高。
7月19日,孙毅杰在救助乘客。图/新京报
孙毅杰的回应是,“我知道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知道边界在哪里。”
可以说,这是对公共场所急救受到质疑、干扰的最好回应,而且孙毅杰的行动以及救治乘客的结果也比较完美。孙毅杰对“边界在哪里”的具体所指是,其救助不涉及药品和有创操作,在飞机上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呼吸心跳停止,“这种情况就地和机组人员一起进行心肺复苏就可以,如果不危及生命也不需要在飞机上完善诊断和治疗,最重要的就是稳定生命体征,掌握操作原则和动态观察。”
一直以来,人们在公共场所面对危急情况不敢作为的原因大都在于怕担责任。同时,这个问题也涉及更为广泛的专业和社会认知、社会关系,包括专业资质、伦理、法律、社会心理和逻辑思维等,这些因素形成了复杂的博弈,如果不能取得共识,就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冷漠。
对于公共场所的急救,人们关心的是,没有临床医疗资质的人是否能救助患者,如果出手进行帮助后没有达到理想结果,会不会负法律责任。
首先,在公共场所,由于事发突然,不可能事先让病人和家属同意,救人者也不必是专业医生,只要经过一定的急救训练,就可以对急性发病者进行急救或救助。进一步看,如果是晕厥、心跳呼吸骤停,不只是孙毅杰,机上的乘务人员和乘客,只要学过心肺复苏,能操作飞机上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都可以对患者进行急救。
其次,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好人法”,在急救中如果出现后果,救人者可以免责。中国的“好人法”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其中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好人法”不代表完全免责,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孙毅杰的案例不仅是一次成功的见义勇为,更是社会急救意识的一次生动教育。在紧急情况面前,专业资质不应成为助人为乐的“绊脚绳”。当法律已为善意撑起“保护伞”,我们期待更多人能像孙毅杰一样,既有救助他人的热忱,又懂得“边界在哪里”。毕竟,一个文明的社会,不该让“扶不扶”的犹豫成为常态,而应达成“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共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