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于2025年7月26日至28日在上海召开。为深入推进全球数字治理、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发展等问题研究,2025年7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召开“全球数字治理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讨会。会议由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晓晶研究员主持,参与研讨的专家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部长马名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跃洲研究员;蚂蚁集团研究院院长李振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人工智能经济研究室主任张磊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互联网和新经济专委会副主任谷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研究员、黄国平研究员、综合研究部副主任周莉萍研究员、李俊成副研究员等。
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晓晶研究员介绍了会议召开的背景,指出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涉及全球数字治理、数字经济发展、人工智能等,这些议题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数字时代,数字治理规则构成了数字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
李广子研究员、黄国平研究员、周莉萍研究员、李俊成副研究员依次发表主题演讲。
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研究员阐述了全球数字治理的双重内涵:一方面是将数字技术、应用及全球数据流动作为治理对象,另一方面是把数字技术作为全球治理的工具。其中,第一方面尤为重要。他认为,全球数字治理是在数字全球化背景下,各方为解决数字领域全球性问题而建立规范、规则及执行机制的过程,其核心目标涵盖技术规范、数据管理、网络安全、伦理责任与包容性发展等。可以基于数据价值链构建全球数字治理分析框架。数据价值链涉及数据采集、存储、确权、定价、交易与应用等环节,在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治理机制与之配套,构成了全球数字治理的核心议题,包括数字基础治理、数字交易治理、数字应用治理、数字伦理治理等。
金融研究所黄国平研究员分享了数据治理领域的最新进展。他认为,不同时期的数据治理呈现出不同特点。早期企业层的治理重点是提升数据质量与标准以优化生产效率;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发展,数据治理的核心转向行业和市场层的“数据共治”,即以数据为生产要素释放价值,同时需加强宏观协调监管——包括反垄断、伦理建设、标准统一及基础设施完善,以应对伦理与风险问题。国际上主流的数据治理模式包括:欧盟以个人隐私保护为基石,逐步强化数据应用价值与中小企业普惠性;美国采取效率优先的灵活机制,依托个人信息授权、数据出境豁免等策略,通过公私合作与场景化设计重构权责;日本则兼顾数据价值开发与隐私保护,寻求中间路线。当前全球数据治理缺乏统一标准,呈现区域性条块分割特征,主要依托CPTPP、DEPA、RCEP等贸易协定加以推进。中国虽起步较晚,但依托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在政策制定与执行层面进展迅速。
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部副主任周莉萍研究员介绍了数字资产领域的最新监管实践。她认为,数字资产兼具技术属性与金融属性。当前监管面临两大理论难题:一是监管主体归属。需厘清数字资产属于传统资产还是新兴另类资产,从而确定适用证券/商品监管框架或另设新机构;二是监管抓手缺失。去中心化技术特性使监管难以覆盖全链条,各国普遍回避完全去中心化环节如比特币挖矿,转而聚焦于中心化节点如稳定币发行机构与交易所。国际监管实践呈现差异化路径:美国承认数字资产“商品+证券”的双重属性,采用“豪威测试”划分监管权,严格限制支付型稳定币投资属性,赋予财政部域外执法权并明确禁止CBDC;欧盟MiCA框架以稳定币为核心实施分级监管,分别强调储备资产流动性、持牌托管及信息透明。全球经验表明,监管呈现“多头主导、分类监管、以点带面”特征,且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规则竞争。对中国的启示在于:承认数字资产行业对数字经济存在隐性贡献;从全球治理多维视角布局监管(与Web3.0社会对接,正视实物资产代币化等新兴形态);通过上位法前瞻性规范已放开的数字资产(如数字藏品),为实物资产数字化预留监管空间。
金融研究所李俊成副研究员围绕人工智能与平台经济治理展开分析。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现阶段全球主要呈现三种治理模式:美国采取产业导向,通过去监管化激活产业活力,依赖行业自律并构建技术联盟维护霸权;欧盟推行风险导向,依托《人工智能法案》按风险等级分级监管,结合应用场景与技术参数精准施策;中国实施合规导向的敏捷治理,通过部门规章与案例引导动态应对风险,体现柔韧性与适应性。在平台经济治理方面,主要聚焦三大任务:完善规则制度(含产权建设)、优化反垄断监管框架、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如数据隐私与劳动保障)。国际比较显示:美国坚持发展优先,捍卫平台自主权与市场自由;欧盟侧重监管优先,以《数字市场法案》等构建全面法律约束;中国强调有序发展,注重规则建设与大型平台影响力管控。全球平台经济治理普遍经历“放松监管—反垄断—强化事前监管”的演进,未来中国需在差异中提炼具有吸引力的治理方案,参与全球规则构建。
从左至右分别为:马名杰研究员、蔡跃洲研究员、李振华院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部长马名杰研究员从理论和内在逻辑出发,解析全球数字治理的本质,指出其核心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引发的规则重构。与传统要素资源不同,数据的价值通过技术进步驱动的生产与交易活动持续扩散,其特殊性在于广泛渗透到经济、社会、国际关系等各领域,形成全域性影响。这导致工业时代的既有规则难以适配基于数据要素的经济发展需要,需建立新的与传统规则相融合的规则体系。当前全球正处于数字规则构建的开端,由于技术进步不断催生新的生产方式,使规则体系面临持续演变的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各国在竞争中塑造数字时代的基础性规则。在国内和国际政策的相互影响下,共同构成数字社会的新型生产关系。面对这一变革,需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兼顾前瞻性与实践性。新实践先于新规则是常态,应通过“监管沙箱”等试点等控制风险,抓住机遇;二是突破路径依赖,构建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质生产关系;三是坚持系统思维。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体现行业和领域差异,构建创新协调的数字治理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跃洲研究员认为,诸如稳定币、加密货币等新现象、新模式、新业态的出现,是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背景下,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市场主体解决相关问题现实需求相互结合后的结果,其产生有其内在必然性。尽管中国在实际监管治理中采取了审慎立场,各种加密货币交易不具有合法性,但学术界和监管治理部门仍需深化相关研究,以应对未来变局。此外,他认为,当前数字治理本质是中美欧等主要经济体争夺数字时代规则主导权的战略博弈。例如,人工智能治理交织科技伦理与霸权竞争,稳定币监管背后涉及美国巩固其美元主导地位与中国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的博弈。欧盟GDPR、《数字市场法案》等法律的出台,既有欧盟为争取本土数字企业发展空间而同美国之间的博弈,也有交织着美欧共同对华围堵的意图。看待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不能仅限于各种新业态、新模式本身,更应将具体治理议题置于“百年未有大变局”背景下解读,方能洞悉其战略实质。最后,他基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理论强调,数字治理是技术与制度双向演进的产物。新一代信息技术重构经济社会组织模式(如平台经济重构生产生活方式),催生新关键要素,重塑运行规则;同时技术进步又能为解决相关治理问题提供有力工具。例如,在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通过联邦学习、可信数据空间的技术,配合相应规则,能实现所谓“可用、可见、不可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据持有者对于二次传播及信息安全等忧虑。“十五五”期间,面对技术加速进步迭代带来技术方向上更大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尝试构建起动态调整的治理机制,通过“监管沙箱”等敏捷模式适应不确定性,基于技术革命与制度创新的双向演进塑造治理新范式。
蚂蚁集团研究院院长李振华聚焦数字治理中的实践逻辑与稳定币监管,提出三重核心主张:治理需要服务于发展;应当适度容忍创新初期的“无序性”,过度追求秩序可能扼杀产业潜力;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思路,优先推进高价值、低风险领域,暂缓技术不成熟的领域。此外,他还分享了对稳定币相关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当前95%的稳定币市场份额由单一法币锚定型稳定币占据,其本质是法币在区块链上的映射,是法币的数字形态,核心功能为支付工具。稳定币监管的关键在于建立主体管控框架,通过牌照管理约束发行机构,管托管钱包,对托管钱包要求KYC、KYB认证。另外,可在区块链上(包括公链和联盟链)嵌入监管节点,并强化储备资产透明度监管。在他看来,稳定币并非不可监管,区块链交易可追溯性反而能降低监管成本,真正挑战在于其金融脱媒特性对传统银行体系的冲击。在应用场景上,他认为稳定币在跨境支付领域价值显著——通过点对点结算绕开代理行链条,降低交易成本,而在境内交易中因现有支付体系高效而作用有限。政策层面,他主张鼓励多元支付网络竞争(包括央行数字货币与私营稳定币),避免单一渠道风险;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可先离岸探索,逐步开放跨境贸易场景等。
从左至右分别为:张磊研究员、许可教授、谷雨副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人工智能经济研究室主任张磊研究员聚焦人工智能对治理范式的根本性变革,强调其已越过技术涌现,进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进行战略性选择阶段,与数字经济存在本质差异:人工智能通过集中化数据赋能与分布式人机协同双重路径重构创新逻辑。这要求基于数据价值加工层次(原始数据→信息→知识→智能→智慧)建立分层治理框架。其中,在前三层即通用层注重开源共享,而在后两层即专用层加强商业确权,保障开发者与企业家收益。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主要遵循三方面策略:一是行业自律主导,企业自主担责,避免监管过度干预;二是生态化标准探索,通过“人工智能+”等生态项目动态试错,拒绝僵化立法;三是发展导向优先,不同部门协同推进,治理服务于发展而非限制创新。这种敏捷模式为技术爆炸预留了弹性空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教授从法哲学与全球治理双重视角解析数字治理本质,提出不确定性是治理的核心特征。法律、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实为创新源泉,需以“拥抱而非遏制”的态度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此外,他还分享了中国在数字治理领域的特色智慧: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采取“管应用放研发”策略,重点规范面向公众的AI服务,而对AI研发采取伦理等软法治理。通过这种方式,既释放创新潜力又规避技术扩散造成的风险。在平台治理方面,独创“主体责任制度”,通过《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强化平台主体权责,在强化义务同时也允许平台自我规制,形成“放管结合”的动态平衡。这些机制体现了中国对不确定性的适应性——不同于欧盟全面立法或美国行业自律,中国以场景化精准治理在发展中化解风险,通过平台责任机制在数据安全与算法监管中缓冲监管压力。最后,他强调,中国方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治理不确定性转化为制度弹性,为全球贡献“多利益攸关方共治”的本土化路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互联网和新经济专委会副主任谷雨分享了关于数字治理方面的四点体会。首先,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发展和安全应当保持“同频同向”协调而非机械同步。中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滞后半步”策略,要警惕“安全至上”倾向异化为绝对安全桎梏。其次,平台经济发展中不同所有制属性的公平性问题是目前需要突破的一个障碍。数据要素分配中存在隐形壁垒,比如,民营企业获取公共数据仍受到一定限制。第三,防止舆情干扰依法治理。情绪化舆论存在裹挟监管决策的风险,治理需依托扎实调研而非网络声量,避免“约谈治理”削弱法治根基。最后,应当理性评价平台企业的价值。应正视其作为就业生态载体、技术创新孵化器、国际竞争主力军及意识形态传播枢纽的多重角色。当前经济形势下,需在规范监管的同时强化政策支持,激活平台潜力以助力经济发展破局。
最后,张晓晶所长作简单总结。他认为,如果将数字治理看作是数字时代的生产关系,那么,数字时代的大国博弈表面上看是技术层面的竞争,本质上则是制度层面(生产关系)的竞争。从创新角度来讲,技术往往走在制度的前面,这对制度也提出了新要求:即一方面要有包容性,不能扼杀技术创新;但另一方面也要审慎,不能让技术创新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逆的破坏性影响。从美国、欧盟、中国的数字治理国际比较来看,美国更具有“攻击性”,总体上是发展优先于监管(比如对于稳定币就是这样的态度),对风险底线有着“善意的忽视”;欧盟偏向保守,监管往往优先于发展;中国则大致处于二者之间,努力把握着发展与监管之间的艰难平衡。面对数字时代大国博弈的愈演愈烈,以及人工智能发展给整个人类所带来的挑战,各方可能都需要对监管理念和治理架构作出适应性调整,并在全球共治方面取得新进展。
供稿人: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李俊成、银行研究室李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