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荆州发布
7月24日
中共荆州市纪委机关
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
荆州市监察委员会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公安局
联合发出通告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与政治生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深入开展诬告陷害行为联合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积极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持续释放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为加快推进荆州打造全省支点建设先行区、当好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一、精准识别诬告陷害行为
通告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问题,意图使被反映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为达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破坏选举秩序或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为掩盖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虚构他人问题转移视线,干扰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冒用党员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陷害党员领导干部的;
(四)因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谣言和不实信息发泄私愤的;
(五)为获取个人利益,伪造虚假材料,诬告依法履职的工作人员,阻碍其正常工作的;
(六)对已调查核实并有明确结论的问题,仍通过不同渠道举报,持续制造不良影响的;
(七)通过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渠道,编造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虚假信息,引发舆情炒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情形。
二、联合治理诬告陷害行为
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狠刹“逢调必告”“逢事必告”歪风邪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以及《湖北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等,综合运用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方式,确保联合治理到位。
其中,对于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查构成诬告陷害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组织处置或党纪政务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其中涉及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行为人进行依法处理。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诬告陷害人系党员、监察对象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需要将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前期核查情况、有关证据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同步转组织部门依规进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公诉、审判。
三、同步开展澄清正名和通报发布
充分激励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对经调查核实,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和诬告陷害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根据《湖北省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单独或综合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引导澄清对象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履职尽责。定期公开发布一批办理质量高、综合效果好的典型案例,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四、依法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鼓励实名举报,共同构建良性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欢迎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共同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客观、真实提供相关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12388(纪检监察机关)、110(公安机关)
来信地址:
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37号(荆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荆州市江津西路254号(荆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信访大队收)
邮政编码:
434000
举报网址:
https://hubei.12388.gov.cn/jingzhoushi/
来源:荆州市纪委监委
编辑:李卓传鑫
责编:解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