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市监处罚〔20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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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06:41:41

满市监处罚〔20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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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比照同案同罚、罚过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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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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