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市监罚〔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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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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