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临市监处罚〔2025〕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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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我们查明当事人公司经营规模小,在该产品售出期间未有消费者对本产品质量方面进行投诉,且提供了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又鉴于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又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中的情形。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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