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E法
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文|财经E法 郭丽琴
编辑|朱弢
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报道,《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价格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随后,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修正草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
据《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法》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完善。首先是当前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具体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例如,具体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新增了,“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新增了,“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也加以完善。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其中,将第三十四条的第(二)项修改为:“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调查;”。
《征求意见稿》还健全了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
一是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例如,现行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后增加了相关条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例如,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修改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等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