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上市公司协会)
问题【简化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是否可以以租金低为由对房屋建筑物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案例
A 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租赁多处房屋建筑物用作办公室和厂房,租赁期限通常3 至5 年不等,年租金最低2 万元、最高100万元。上述租赁均不含购买选择权,公司也未有转租行为或意图。由于A 公司自身资产规模较大,对年租金10 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采用简化会计处理,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A 公司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 万元。低价值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租金、承租人资产规模或其他情况影响。房屋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通常不符合“价值较低”,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以租金相对于自身资产规模占比低,简单将租金低于10 万元的房屋租赁采用简化会计处理的方式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