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张海浴
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不仅是经济活力的源泉,更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的关键力量。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强调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发表讲话中指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并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施行,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保障新阶段。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既是破除体制性障碍的“破冰船”,更是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护卫舰”,正系统性重塑民营经济发展新生态,对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破冰:破除体制性障碍,奠定平等发展根基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认民营经济,到占经济总量贡献率的半壁江山,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经济总量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民营经济贡献了超过60%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并且这一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在一些地区,民营经济的贡献率更高。这种强大的经济贡献能力,不仅体现在经济总量上,更体现在对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上。民营经济通过灵活的市场机制和高效的资源配置,推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新兴产业和新业态。例如,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创新的主力军,推动了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从就业吸纳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更是发挥了关键作用。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民营经济吸纳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民营经济是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解决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期间,民营经济通过灵活的用工机制和多元化的就业形式,为大量下岗职工和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从技术创新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更是展现出极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民营经济贡献了超过70%的技术创新成果,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创新的主体。例如,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民营企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这种创新活力不仅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从市场活力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极大地增强了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加注重效率和效益,通过不断优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了市场份额和消费者信任。这种竞争机制不仅促进了民营经济自身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整个市场的活力和效率提升。
然而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民营经济发展在面临新的机遇的同时,也遇到许多困难与挑战。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阻碍,民营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些问题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实施,就是以法律利剑直击痛点,明确平等保护原则,旨在构建权利平等保护体系。
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彻底禁止针对民营经济的隐性壁垒。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民营资本首次在法律层面获得与国有资本同等的投资机会。特别是在土地供应、行政许可、招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环节,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严禁设定倾向性技术或业绩门槛,民企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强化产权保护刚性约束。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民营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严格规定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必须与国有企业一致,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
破解融资歧视性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因所有制差异设置贷款条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平等覆盖民营主体。
平等原则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根基与灵魂,其以法律刚性取代政策弹性,将“两个毫不动摇”政治宣示转化为可诉可裁的法律义务,从根源上矫正“所有制鸿沟”。平等原则为政府划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红线,迫使公权力回归中立裁判者角色;让国有企业剥离了非市场优势,倒逼其要依靠提高效率而非特权生存;对民企赋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底气,为其创新活力挣脱了身份枷锁。当所有企业在同一规则下竞技,市场经济的竞争本质必将回归,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护航:构建全周期支持体系,激活发展动能
创新力是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多作贡献”。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需要全周期的支撑链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实施就是从“救火式帮扶”转向“系统性护航”制度体现。
融资支持,为民营经济畅通输血路径
融资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输血管”,可现实是,“输血管”梗阻,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难的原因是多元的。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缺乏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弱;过度扩张、盲目投资导致资金链紧张;信用意识不强,存在逃废债等行为损害整体信用环境等问题。从银行角度来看,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现实面临的问题表现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初创、小微、传统行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生命周期可能较短。银行作为风险厌恶型机构,在考核和风控压力下,倾向于将信贷资源投向风险较低的大型国企、政府项目或拥有充足抵押物的企业。而服务小微民企的管理成本较高(单笔金额小、手续相似),而收益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溢价和运营成本。从国家整体金融体系来看,存在间接融资依赖度高:我国融资结构仍以银行信贷为主,直接融资(股权、债券)市场对民企民企门槛较高;银行体系同质化:大型银行服务重心往往不在小微民企,而专门服务小微、民营企业的中小银行数量、资金实力和覆盖范围有限;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缺乏针对民企轻资产、高风险特点的有效风险定价模型和多样化融资产品等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就着力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融资渠道、融资成本、融资程序、保障措施四个维度构建支持体系。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二是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推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向民营企业精准传导。三是完善融资便利化机制。金融机构要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四是强化配套保障措施。政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数据,破解银行和民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平台支持,为民营经济构筑“凝血屏障”
人才和知识产权就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凝血剂。人才保障解决“谁来创新”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解决“创新归谁”的问题,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就是解决了民营企业的创新引擎的动力问题。人才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二者之间具有传导性,民营企业要创新,从吸纳人才入手,有人才能有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才能转化成经济效益,有经济效益才能反哺人才,这是正向循环。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鼓励民营企业创新,抓住了人才和知识产权两个核心要素,从政策扶持、人才保障和权益保护三个维度系统构建了支持民营企业创新的法律框架。一是创新资源供给。开放国有科研机构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和数据资源,民营企业可享受与国企同等的低成本使用权限,由此实现民营企业与国企的技术基础设施共享。二是人才保障机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快速确权维权机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形式固化民营企业创新主体的平等地位,通过“资源开放+权益保障+风险共担”的组合政策,破解以往创新资源向国企倾斜、民企维权成本高的结构性难题,形成全生命周期创新支持体系。
重塑:法治化制度闭环,构建发展新生态
在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过程中,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政策支持与引导,政府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政府优化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通过市场监管与规范,政府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战略引领与资源整合,政府推动了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政府从体制层面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从组织层面上处理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从个人层面上处理好政府官员和企业主之间的关系。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从这三个层面构建制度约束、职能贯通、执法规范三位一体的法治闭环,实现“制度设计公平、资源配给精准、市场秩序法治、风险防控系统”的发展生态。
从体制构建层面,建立刚性制度约束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从组织管理层面,实现职能贯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从个体执行层面,规范行政执法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力量完成了从“破冰除障”到“全程护航”的历史性跨越。这部承载着千万市场主体期待的法律,正在重塑中国经济的基因——在这里,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与法治保障深度融合,共同铸就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座。它不仅是营商环境的净化器,更是经济转型的加速器,昭示着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新时代正在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