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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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7年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解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程序对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进行实体保护提供裁判依据,同时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执行。
《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解释》第十一条对商品房消费者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对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予以保护,明确“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居住生活需要”应不再限于家庭唯一住房,并可涵盖改善性住房。同时严格付款条件,强调消费者权益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避免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
《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请求在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