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在网上销售抢票软件,即便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昨天,东城区法院发布10起涉文化领域典型案例,其中,郑某销售针对售票App的抢票软件,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2万元。此案也是全国首例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抢票软件的案例。
北京一家文化公司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App,该公司发现郑某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该公司售票App的抢票软件,随后提起诉讼,认为郑某构成不正当竞争。
郑某辩称,他与原告文化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仅是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销售的抢票软件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原告公司售票平台的演出门票,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最终,法院认定判决郑某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规范有序的票务市场直接关系到文化产业和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东城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王永欣表示,当前,抢票软件在市场上泛滥成灾,文旅、公安、市监、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出台举措,持续加大对抢票软件的打击力度,本案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票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