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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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施行《四川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据了解,《实施办法》的一大特点是“强制性”,跟以往出台的各种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同,不是建议或鼓励,是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定。
《实施办法》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涵盖黄河流域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高耗水工业包括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等;高耗水服务业包括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等。
以选煤和宾馆为例,根据最新标准,黄河流域内现有动力煤选煤厂,每洗1吨原煤用水量不得超过0.085立方米,新建动力煤选煤厂,每洗1吨原煤用水不得超过0.06立方米;现有经济型快捷宾馆,每张床位每年用水量不得超过80立方米,新建经济型快捷宾馆,每张床位1年用水量不能超过50立方米。
四川黄河流域面积1.87万平方公里,涉及阿坝州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松潘县(由于松潘没有分配黄河取水指标,《实施办法》暂不适用该县)和甘孜州石渠县,是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和水源补给区。
《实施办法》明确,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根据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