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数据、大算力、强算法的黄金三角组合,引发新一轮人工智能发展浪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数字检察建设规划强调,要立足数字时代和检察工作对信息化需求的发展,加强检察机关智能化技术运用和应用支撑能力、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态势。在此背景下,检察工作智能化也就成为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关键。
智能化赋能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通过搭建数字监督模型、归集共享数据等方式,精准识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风险问题,分析研判批量监督线索,在此基础上,通过线索归集、类案办理,推进完善社会治理。
数字检察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开辟了新范式,但数据安全风险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大数据技术具有关联性强、数据价值密度低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汇聚了大量行政、司法数据,加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算法预测模型的普及,相应地增加了数据安全风险等级。检察机关在数字化、智能化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安全风险,突出表现在数据与隐私泄露、数据篡改与伪造、数据存储的第三方服务等风险。与此同时,在现有技术框架下,参与训练的数据不充分或代表性不佳,还可能导致模型生成内容出现偏差。如此一来,算法或模型攻击、模型幻觉、恶意提示词、开源大模型供应链漏洞等人工智能应用存在的潜在威胁,多模态、跨模态组合引发的复杂攻击,使得检察数据安全风险日益呈现复杂化趋势,这对检察机关数字化、智能化的推进构成了严峻挑战。
对此,一方面,必须进一步统筹安全与发展,强化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确保检察机关数字化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强化数据保护,构建科学智能化的数据防护体系,实现对网络威胁的精准识别和安全态势的及时感知,提升整体的防护效能。在保证司法数据共享的前提下,防范涉案隐私数据丢失,并探索建立安全意识提示机制,加快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体系,遵循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过程中,还需明确知晓检察官与人工智能系统的责任边界。尽管AI智能技术日益发达,但现阶段所谓的“AI智能检察官”无法替代检察官在个案中的主观判断和经验积累。因为,AI智能技术的算法技术底座决定了AI无法真正具备人的主观能动性,只能依照既定的算法规则进行理性推理,无法在数据投喂过程中变更设立法律规则。人工智能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旨在通过技术手段释放司法资源,推动法律监督更精准、检察服务更高效。
因此,检察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AI智能算法审查制度,制定AI技术过错责任认定规则,保证技术可控、规则健全。还需建立对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检察官与人工智能系统的责任边界,检察官应对案件的最终决策负责,避免因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而导致职责不清情形出现。与此同时,需以通用大模型作为基座,对检察机关相关业务知识标注微调后进行“投喂”训练,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检察办案中的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的对应关系,更好地提炼分析案件事实等,进而减少部分事务性工作量,辅助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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