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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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0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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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 本报实习生 赵梓丞   上海一客车公司因采购的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将电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电源公司虽存在违约,但未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客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客车公司与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于公交车,约定5年或20万公里保修期内,电池容量衰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0%。然而,使用3年后,客车公司发现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   与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电源公司辩称,电池衰减是技术难题,愿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   经检测,涉诉电池虽存在衰减,但使用的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电池经维修后,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涉案电池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达到国家标准,发生争议时电池已使用3年,里程接近保修期的三分之二,且仍可继续使用,客车公司已部分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一般违约应根据违约形态适用责任形式。本案审理过程中,电源公司在法院要求下完成了两套电池的维修,维修后电池均能技术达标,此外,电源公司主张减价、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实现权利。若直接解除合同并退款,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其三,对确因技术难题造成的履行瑕疵可持适当容忍态度。新能源电池衰减是行业难题,司法应适当包容技术瑕疵,以促进产业创新。   现有违约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不足以认定解除权的发生。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客车公司仍坚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法院最终判令驳回原告客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顺应技术规律。对确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达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实质公平、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主审法官何积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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