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致义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撒网采验DNA措施的正当程序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撒网采验DNA是将所有嫌疑对象的DNA样本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样本进行同一性比对,以筛选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类特殊侦查措施。撒网采验DNA属于新时期侦查技术升级后的一种新型摸底排队措施。从实践样态来看,撒网采验DNA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筛查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依赖警方前期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界定;其次,撒网采验DNA往往是传统侦查措施失灵情况下的备选项。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锁定具体个人时,警方在犯罪现场获取DNA样本后会将该样本在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只有在没有匹配样本时才可能诉诸大规模筛查;最后,撒网采验DNA的成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筛查对象界定是否科学、检测过程是否规范全面,会直接影响成功率的高低。 撒网采验DNA在我国缺乏明确授权,亟待确立相应的程序规范。鉴于大规模权利干预的属性,域外普遍以同意机制作为撒网采验DNA措施的正当性来源。基于对自愿同意可实现性、侦查措施有效性的质疑,理论上存在完全禁止和附条件强制的合法化模式,但均存在相应的制度缺陷。 构建撒网采验DNA措施的本土规则时,应在侦查措施的有效性与规范性之间取得妥善平衡。在我国当前侦查措施覆盖面广、新型侦查措施深入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结合附条件强制和自愿同意的有益因素,以比例原则和外部审查原则为保障机制,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合理限定为标准,区别适用强制群体采样与同意群体采样措施,更契合我国的社会与制度现实。具体来说,撒网采验DNA措施仅能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应由检察机关综合考量采样群体规模与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事前审查和授权。当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真正的犯罪行为人位于特定多数人之中,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可允许强制采样。反之,当侦查范围无法有效限缩,采样必须基于自愿同意。对于样本的使用范围,存在能否向被筛查对象的关联群体和其他刑事案件扩散的问题,前者意在解决如果发现犯罪现场遗留的DNA样本虽然与被筛查人员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但存在重大关联(如亲属关系),能否据此作为案件侦查的进一步线索;后者偏重解决是否将在当前案件中获取的生物样本在另案或将来案件中使用的问题,两者均涉及对样本使用目的拘束原则的突破。无论是强制获取还是自愿获取,获取的DNA样本在特定案件比对结束后应立即删除,不得录入国家DNA数据库,不得在未来的其他案件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