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5万元。同时,刘钢(时任原恒丰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孙晓琳(时任原恒丰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被警告。
以下为罚单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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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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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 |
聊金罚决字〔2025〕37号 |
贷款管理不到位 |
罚款35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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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钢(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 |
聊金罚决字〔2025〕38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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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孙晓琳(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 |
聊金罚决字〔2025〕39号 |
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