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方式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创始人
2025-07-21 03: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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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 张晓阳

培养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是当前热议的一个话题。从宏观的角度看,理想中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指那些立场稳、业务精、规则通、外语好,能够在国际舞台纵横驰骋的行业才俊。但具体到微观层面,究竟何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究竟应遵循什么样的标准,业界尚未形成共识,相关高校和机构在这方面也缺乏有效的顶层设计。

涉外法治人才是在我国推动更高水平改革开放背景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科学衍生出的人才类别,但对涉外法治人才其内涵的认知需要避免单一化的倾向。为此,依据实践中的可行操作,笔者将涉外法治人才划分为狭义型和广义型两种不同类型的人才。狭义型人才是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广义型人才是指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但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大量接触法律和相关规则,对法律和相关规则的使用依赖性极大的各界人士。

笔者的观点是,我们需要采取因材施教策略,以多元方式培养不同层次、能满足社会不同需要的高水平国际化人才。但无论是狭义型人才还是广义型人才,均须在不同程度上通晓中国的涉外法律制度和实践规则,熟悉国际法,深谙跨国、跨境外交和经贸谈判的规则和技巧;同时,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阅读、书写、翻译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达到较为专业的程度。

人才的标准很高,要成为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必须要确保其在专业和英语水平上能够达到涉外法治人才理应达到的高度。从事涉外工作的人,必然与中国境外的人和事频繁接触,经常性地使用英语或其他外语语种进行书面和口头沟通;但又不是所有这样的涉外工作者均可称之为涉外法治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误认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努力帮助中国的学生或法律工作者掌握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想方设法考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职业资格,成为当地的律师在那里执业。但即使有些人最终成功考取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职业资格,他们也不是我们目前语境中所希望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因为其职业努力的方向背离了我们培养这类人才的初衷。

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挂牌执业、法官审理案件均具有不可逾越的国家主权排他性。非本国公民原则上是无法在相关的主权国家涉足这一特殊领域的,尤其是涉及到诉讼。诚然,接受拥有双重、多重国籍人士的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当属例外,但中国国籍法不允许中国公民同时持有双重/多重国籍的这一原则,也在时时刻刻提醒着每一位中国籍人士不要触碰红线。

笔者认为,我们自己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首先必须是具有爱国情操,思想过硬,立志为国家建设与发展贡献才智的有识之士。换句话说,在这个问题上,个人的政治立场是根本。

当今世界具备优秀专业素质的法律人才并不罕见(尽管其他国家和地区并不使用“涉外法治人才”这个特定术语)。一些扎根海外的中国人,其后代多已融入当地社会,拥有所在国国籍;虽然他们是华裔,但法律上并非中国国籍。这样的人不少已成为当地的专业人士,包括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

相当数量的该类人士尽管执业国外,但对大陆法(包括中国法)也相当熟悉。另外,他们中的不少人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均可达到或接近母语程度。如果作为律师,他们为其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均能做到在中、英两种语言文字之间切换自如。也就是说,他们(当然还包括一些并非华裔但却是学贯中西的外籍法律职业工作者)具备了我们所期待的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素质。唯一的不同是,他们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处于不同的思想意识阵营(对此论点,他们中的不少人并不苟同,始终坚称自己作为专业人士必定秉持职业理念,不会受到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的影响)。但理论上,他们不是需要我们自己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实践中,他们也不需要通过我们的培养来成为高水平的法律专才。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是中国自己培养的本土人才,一旦着手处理境外的法律事务,碍于国家主权的排他性要求,必然还是需要多方面依靠东道国法律职业工作者提供的专业服务,否则将陷入困境。但只要我们守住初心,充分发挥境外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我们就有可能潜在地拥有一支能够为中国服务的高水平境外法律人才队伍。

笔者深信,鉴于法律制度内在的国家主权特征,而维护全球化、实现国际化又在当今中国政治、经济、科技、外交与人文工作语境中传递着明确的信号,中国目前需要的实际上是一批不同层次的涉外法治人才。为此,笔者将之概况为狭义型与广义型两种涉外法治人才。

狭义型涉外法治人才

这里所说的狭义型涉外法治人才,是指那些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他们具备优异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能够十分专业地处理涉及境外事务或含有境外因素的相关案件。他们以在中国本土工作或以中国本土为基地的业界人士为主体,同时包括那些代表中国在国际法院担任法官或在国际组织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人士。这样的一批精英人才,构成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核心。

从知识结构的角度来讲,这样的涉外法治人才应精通法律和英语。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中国法、大陆法,又包括中国法中那些专门有关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引,还包括作为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其法律根基的英美法原则和实践惯例,同时也包括与涉外工作关系极为密切的国际法。而这里所说的英语,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一种语言,而是相关人士能够熟练、专业地用来思考、研究、分析、表述乃至争论、抗辩的关联到法律、政治、经济、自然科学、历史、哲学、文化等方方面面、接近百科全书式的语言内容。也就是说,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备的知识要素,其范围绝不仅仅是涵盖法律。

现实中,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向其他领域封闭的任何法律制度和实践规范,无时无刻不在扮演着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角色。而当我们强调英语的极端重要性时,并不是说其他外语语种就不重要;能够掌握多种语言,绝对是技不压身的优势所在。但即便是与非英语国家和地区进行交往,设计制定重要文书、协议和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多数情况下还是英语。

广义型涉外法治人才

这里所讲的广义型涉外法治人才,不是我们通常说起的诸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职业工作者,而是指那些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但其实际从事的工作需要经常大量接触法律、运用法律的各界人士。比如,他们需要借助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政府的现行政策进行高度专业化的对外谈判,需要密切接触国际条约、商务合同、各类协议等法律文件,需要熟悉涉及外交规则、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规范、国际金融市场规则及其监管制度、国际组织的运行规章、跨境争端解决的一般机制等领域的法律知识。

这些广义型涉外人才,必须钻研法律,具备特定领域的法律知识,掌握中英文谈判技巧,履职经验丰富。现实中,他们的角色可以是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金融界的实操者或合规监管者,科技界的引航舵手,教育文化界的领导层,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首脑或主管,或是国内外高水平智库所聘请的专家,其行业范围十分广泛。

相比较而言,国际国内社会对这类广义型涉外人才的需求,可能要比对狭义型涉外人才的需求要大。

相关的国家部委以及重要单位的外事部门,如外交部、商务部、中联部、中国贸促会、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外事机构、央企国企以及民企的国内总部和海外常驻机构,更容易向广义型涉外人才提供合适的工作机会。

相关的重要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红十字会、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上海合作组织、博鳌亚洲论坛等,也都是广义型涉外法治人才的理想职场。

而我国当前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好“双轮驱动”“两条腿走路”的问题,更明确地说,是如何保证人才队伍精英化和实用通才化同时协调发展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应考虑将若干门以全英或双语讲授的核心法律课程(例如:法律制度的国别比较、国际法、国际商法、合同法、公司法)作为公共必修课或公共可选课,融入各相关大学的所有学系以及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重点干部的教学大纲之中。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必将会产生积极的后续效应,因为这种做法客观上为广义型涉外法治人才的涌现敞开了大门。

而实践中,一个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究竟是应交给行业专家负责掌舵,还是应依靠更通才化的战略家进行引领,各地情况可能会非常不同,背后的缘由也十分复杂,各国各地区对此的理念差异也显得颇大。掌握好法律和英语被公认为是维护各行业事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技能,这一点在全球化、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更是毋庸置疑。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那些有着法律教育背景的合资格人士,在满足其他相关条件的前提下,鉴于其具备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思维,往往更容易受到青睐最终成为重要机构的主要领导者。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第11届理事会理事)

结语:多年前,德国一家知名企业的负责人曾就跨国公司如何招募中国雇员的问题,同笔者有过交谈。从语言能力的角度,他的观点是,如果能找到英文、德文均十分出色的中国雇员,这是最为理想的状态,但现实中往往很难。他强调,在一般情况下,他的公司会优先选择单一精通英文、或单一精通德文的中国雇员。

这个例子对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具有启发意义。无论是我们所说的狭义型涉外人才还是广义型涉外人才,其实质均属于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极具挑战性,对被培养者的个人才智、自我学习能力、时间管理能力、特别是其性格的坚韧性要求颇高,否则非常容易培养出这个专业也会一点、那个专业也懂一些,但实践中却无法胜任高标准涉外工作的泛泛之辈。我国的情况而言,是选择在几年内同时完成对英语的精通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选择先解决英语问题,抑或是先把法律专业学好再去磨练英语,对不少被培养者来说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更倾向于首先解决英语问题的做法,诸如像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国家和地区的不少学生,在中学毕业时就已经基本解决熟练使用英语的问题,因而他们不需要在大学阶段或工作之后再入读专门为培养涉外人才所开办的课程。现实中,在那些国家和地区,也很少能看到有刻意设计成具备“涉外”含义的课程。换句话说,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工作岗位甚至是退休之后,学生均有能力直接使用英语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继续提高英语水平,而这种建立在良好英语基础之上的持续学习状态,构成了对人才终身受益的一种良性循环。

总的来说,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进行分析与衡量,开展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都是对我国的教育资源和教与学这两个方面胜任力的考验。尽管如此,我们向前努力的步伐一时一刻也不能停息,因为这项工作意义非凡,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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