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倾倒,戴上手铐!近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快速查处一起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案件,依法对违法人员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办案民警介绍,2025年7月18日,蜀山分局接到城管部门移交线索,有人违规倾倒建筑垃圾。
接到线索后,蜀山分局井岗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倾倒点位于蜀山区环湖大道边,垃圾堆积量为5.5立方米。该处位置位于董铺水库饮用水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仅破坏市容,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经过摸排走访,刘某(男,44岁,渣土车司机)有作案嫌疑。经调查,刘某本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正规处理点,但为节省开支,私自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此处。在确凿证据面前,刘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目前,违规倾倒的垃圾已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与生态安全。
《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该条款指出,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