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投保非营运,出事故后商业险拒赔,北京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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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 08:37:09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年以来,多地网约车营运险保费大幅上涨,部分网约车车主为节省成本,将实际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仍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殊不知,车辆一旦“出险”,车主的此类违规操作将自酿苦果。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此前,网约车车主李师傅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师傅负全部责任。事后,受损方起诉,要求李师傅赔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师傅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单显示,李师傅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李师傅擅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情形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属于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师傅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但由于其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商业险被拒赔,个人需承担剩余损失。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对方支付赔偿款2000元,剩余损失3900元由李师傅赔偿。

法官说法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民法典规定,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补充赔付,侵权人承担兜底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该项通知义务,则保险人对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将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列为法院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日常生活中,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的同时,提高了案涉机动车使用频率,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也超出了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徐伟伦 曾紫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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