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
遭遇骚扰、网络诽谤
如何快速有效维权?
近日,雁塔法院发出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一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小庆与被申请人小娜原系情侣关系,分手后小娜心存不甘,持续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骚扰小庆,甚至多次到小庆工作单位滋事。
在被小庆拉黑联系方式后,小娜变本加厉,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公开小庆的姓名、肖像及工作单位,并发布侮辱性内容,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小庆多次报警无果后,向雁塔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小庆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小娜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对小庆骚扰和在网络空间多次公开发布小庆的隐私信息进行侮辱的行为。此外,小娜还多次到小庆工作单位进行骚扰谩骂,对小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小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庆人格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最终裁定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包括禁止接近小庆工作单位、生活场所;禁止发布涉及小庆的私密信息;禁止以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小庆;并责令小娜立即删除其公开发布的侵害小庆的信息。
裁定作出后,雁塔法院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对小娜进行了批评教育,督促其立即停止侵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经过批评教育,小娜表示愿意接受禁令约束,并在第一时间删除了在网上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等材料。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不依赖于诉讼程序,具有独立性,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若法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后,则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必须遵守。如若不遵守,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够对于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事前防御”与“及时阻断”,能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初或进行之中,迅速按下“暂停键”,有效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难以挽回。
当遭遇类似不法侵害时,请务必及时固定证据,保存好聊天记录、网络侵权内容、报警记录等,勇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雁塔法院
编辑:李娟
责编: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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