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修路全国行”,马路能说修就修吗?
创始人
2025-07-19 11:07:02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公益修路全国行,今天我们来到上海站!”

“这里发现一个坑,现在马上修好。”

马路可以随便修理吗?

近日,网络上出现多名“公益修路”的自媒体博主。他们使用自售的感压型沥青修补材料,在全国多地修补马路的坑缝,引发了广泛关注。一位名为“公益修路全国行”博主发布的视频显示,他用自家沥青补料来到上海外滩修补马路上的坑洞。而此前,他还前往山东、江苏、杭州等地进行“公益修路”。对此,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一般不建议这么做,市民若发现道路损坏可拨打12345或在随申办相关板块填报,会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记者在网络搜索“公益修路”发现,这类自称“公益修路”的博主不在少数,然而是否真正“公益”有待考量。有博主在账号名称中写明修路材料招商热线,还有博主在视频中反复提到“新修路材料”“修路高科技”等字眼。

对此,有网友对博主们的行为表示支持与赞赏。他们认为,无论是何目的,“公益修路”实实在在地改善了道路状况,为公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是也有网友质疑,部分博主打着 “公益” 的旗号,实则是为了营销产品,并非纯粹的公益行为。另外,私自修路是否涉嫌违法、博主的修路方式是否规范安全等问题也成为热议焦点。

“公益修路”是否合法?

是真做公益还是另类广告?

若因修路产生安全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段慧传律师的专业解读!

1. “公益修路”博主私自修路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及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七条,“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因此,若发现公路坑槽的情况,公民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之后,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即使博主的修路行为是出于公益目的,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和审批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 若存在以公益为名实则销售修路材料的行为,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对于不少博主以“公益修路”吸引眼球,实则在视频中宣传兜售自产沥青填补材料的行为,如有不符合实际、夸大功能的情况,可能涉及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博主使用自售材料修路,若后续因材料质量引发交通事故等,应当如何追责?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因此,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承担及时修复的义务,未能履行日常养护职责则需担责。

如果是因博主使用自售材料修路,并因材料质量问题引发交通事故,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受害者。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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