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要求全额退款,松江法院的判决来了
创始人
2025-07-18 15:02:28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上海一客车公司因采购的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将电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电源公司虽存在违约,但未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客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客车公司与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于公交车,约定5年或20万公里保修期内,电池容量衰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0%。然而,使用3年后,客车公司发现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

与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电源公司辩称,电池衰减是技术难题,愿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

经检测,涉诉电池虽存在衰减,但使用的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电池经维修后,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本违约才导致合同解除。涉案电池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达到国家标准,发生争议时电池已使用3年,里程接近保修期的三分之二,且仍可继续使用,客车公司已部分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一般违约应根据违约形态适用责任形式。本案审理过程中,电源公司在法院要求下完成了两套电池的维修,维修后电池均能技术达标,此外,电源公司主张减价、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实现权利。若直接解除合同并退款,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其三,对确因技术难题造成的履行瑕疵可持适当容忍态度。新能源电池衰减是行业难题,司法应适当包容技术瑕疵,以促进产业创新。

综上,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违约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不足以认定解除权的发生。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客车公司仍坚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客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顺应技术规律。对确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达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实质公平、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主审法官何积华说。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安徽将实施民营企业“登峰计划”...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安徽将实施民营企业“登峰计划”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并...
青城三家新华书店开启年货节 (来源:内蒙古日报)转自:内蒙古日报本报2月8日讯  (记者  于欣莉)新春将至,年味渐浓。从2月4...
“烂泥路”变“致富路” (来源:内蒙古日报)转自:内蒙古日报□新华社记者  严钰景  年关将近,记者走进肯尼亚西部乡村,中国...
全国人大代表徐晓婵: 推动分级... (来源:内蒙古日报)转自:内蒙古日报□新华社记者  刘美子  “和民,伤口恢复得咋样?”结束急诊查房...
广西柳州:就业帮扶促增收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2月8日,在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粤桂劳务协作专场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