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研究)
2024年9月20日,四川信托重整成功,大部分信托投资人提前接受了打折兑付。但仍有投资人坚决将诉讼进行到底,并于2025年7月8日取得胜诉判决。
根据网上公开的部分判决书内容,法院认为:
四川信托作为专业信托公司,在管理百福62号信托计划过程中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购买金融机构股权,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最终造成投资人的损失超出合理程度,明显具有过错,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全额的管理赔偿责任。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
1)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2)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前者是为了控制风险敞口;
后者是为了控制风险集中度。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对于投资风险有专业的把控能力和措施。资管新规之后打破刚兑,但前提是信托公司尽到勤勉审慎的管理职责,而不是随随便便把资金投放出去,是亏是赚听天由命。
案涉百福62号信托计划,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信托专用账户之后,投向了信托公司的另一产品“博邦7号”,转道投向安信信托股票收益权等标的。最终底层资产融资方破产,担保人死亡,信托财产彻底归零,投资人颗粒无收。
安信信托与四川信托关系密切,两家大量交叉投资交易。两家也同于2019年暴雷,所幸安信信托被上海国资所救,债务重组成功;四川信托则被四川国资所救,破产重整成功。
不过,在判决过程中,投资人的部分理由没有得到支持,包括投资人主张资金挪用、信托公司欺诈、信托目的未实现、解除信托合同等。
这些都是非常技术层面的问题,法院认定的标准很高,和普通人的朴素理解有很大偏差。
小组长见过信托公司存在明显过错的案子,正常主张赔偿责任完全可以得到支持(至少是部分支持),但因为投资人没有找对起诉角度,将信托公司责任拔高到欺诈、根本违约、合同解除的高度,导致全面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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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案涉投资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虽然法院判决四川信托全责,但因为四川信托经历了破产重整的缘故,破产程序下普通债权人统一债权打折,强制生效,投资人的胜诉判决不能例外。
法院判决投资人对四川信托享有债权338万(300万本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但只能按照重整计划项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获得赔偿。
四川信托的重整计划项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方案为现金+股权+底层回款,
案涉投资人债权金额338万,能够获得的现金清偿只有16%,即54.08万元。
这远远低于四川信托在重整之前给予信托投资人(限自然人)的兑付方案:
按照上述兑付方案,案涉投资人可以获得现金清偿70-80%之间。
8300名自然人投资者中,超过95%的比例选择接受提前打折兑付清偿。
事实证明,这是明智的选择。
小组长团队承办了一批信托投资纠纷,投资人是诉讼到底还是接受整体兑付,小组长的意见是—— 判断信托公司是否会进入破产程序。
如果是破产重整,那么不要死磕,因为破产程序下会强制打折兑付;
如果是庭外重组,比如安信信托,整体兑付方案对投资人没有强制约束力,投资人单独起诉胜诉后,仍然可以全额获偿。
当然,对于机构投资人,以及底层有专项资产的信托计划,处理方式会有不同,需要一案一议。
来源:债 务 重 组 小 组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