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调整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政策征收范围,并就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等进行明确。
《公告》明确,将征收范围由零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30万元/辆调整为90万元/辆。同时将各种动力类型汽车(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纳入征收范围。
考虑到二手超豪华小汽车在初次购入时已缴纳过零售环节消费税,《公告》明确,对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以避免重复征税。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表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与优化,一方面延续了引导合理消费的政策设计初衷,加大了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的调节力度;另一方面,基于当前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与时俱进地将各种动力类型小汽车全部纳入该政策适用范围。这在强化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同时,还凸显了税制公平统一的政策设计理念。并且,针对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政策细节,《公告》予以明确,提高了政策的确定性。
“由于超豪华小汽车非普通意义的交通工具或‘代步工具’,销量有限,消费者也主要集中于高收入、高消费群体,因此这项政策调整影响面有限,更不会影响普通民众的正常消费。”梁季强调。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
编辑:洪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