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通过APP买车后,以平台新车公司(化名)涉嫌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新车公司在经营服务模式、网上交易程序、广告承诺、员工管理培训等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为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法院近日在宣判后向新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公司回复并提出了详细的整改意见。
2019年10月,丁先生与新车公司约定,通过其运营的新车APP购买一辆2019款1.5L大众朗逸轿车,带自动舒适功能。公司在很多地方宣传了新车的车辆购置税和首年保险。侯丁先生通过还款了解到,新车公司并不一定排除车购税和首年保险,而是包含在消费者支付的首付和月供中。故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要求新车公司返还购车款,按购车款三倍赔偿765784元。
新车公司辩称,公司与丁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只是网站和app的运营方,负责发布信息。本案合同是丁先生与案外人签订的,与新车公司无关。丁先生要求新车公司赔偿是没有依据的。新车公司表示,丁先生起诉该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新车公司是涉案网站、app的主要经营者,提供平台约车服务的信息发布、宣传等。丁先生通过新车公司运营的平台签订通知,通过相关操作流程等与外人签订融资租赁预约合同。因此,丁先生与新车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车公司是否应赔偿丁先生765784元。丁辩称新车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新车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不是其公司提供的,其也没有向丁先生收取任何服务费,只是信息展示发布平台,因此新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丁先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需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欺诈的事实。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查明,尽管新车公司发布宣传信息不准确、不明白,但并未导致丁老师实施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对其自身权益也未造成损害。因此,新车公司的上述履约瑕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丁先生主张退款并向新车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法院向新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全面规范业务服务模式,确保网上交易顺畅。新车企业要理顺各种新车购买模式和服务产品的具体优劣,淘汰和剔除可能违法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产品,集中精力开发符合市场需求和经济规律的产品和服务;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应当以直接、准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例如可以通过思维导图、真人、动漫解说等形式对服务产品进行描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
二是大力整顿广告页面宣传,确保承诺真实客观。新的汽车公司应该搞清楚
近日,新车公司回应法院司法建议称:优化页面显示内容;建立广告页面公示和审核的制度和流程;建立经营规范和产品公示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日常监控制度,通过日常业务自查、投诉、回访、暗访、设立公开举报邮箱等方式,有效防范和查处网络销售人员违规行为。此外,建立金融产品上线前培训制度,在产品上线前对线上销售人员进行金融产品流程各阶段关键信息的培训,要求其了解并理解产品信息,严格执行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