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了对深圳赛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经深圳证监局调查,深圳赛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时,存在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却未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赛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若深圳赛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停止执行。此决定发布于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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