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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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6:39:43

【案情简介】

大学生小美在宿舍楼下偶然捡到小明走丢的小狗(小白),小美见它可怜,就把它带回宿舍养了半年。后来被宿管阿姨发现,贴出告示为小白寻找主人,小明闻讯赶来。小美表示这半年自己为养小白买了狗粮、零食和笼子,这些小明可以都拿走,但希望小明可以支付一些补偿,而小明认为小美饲养小白是出于自愿并非强迫,自己没有理由支付费用。

【法官说法】

在本示例中,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小美与小明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物,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一种法律事实。

“无因”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小美捡到小明的小狗,不是法律造成的;小美自愿饲养小狗,悉心照料,并且购买了狗粮和笼子等,这些属于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明要支付小美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作者:葛钰瑶(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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